2020年9月市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对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存在矽尘、噪声、二氧化硫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正在包装岗位工作的工人王某某未进行上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且其工作的包装操作位矽尘(总尘)不合格,该公司因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被市卫生健康部门给予警告、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案例来源:平湖卫生监督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