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嘉兴平湖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82名职工中有部分接触噪声危害因素的职工未按规定开展噪声项目检查,该企业因未按规定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被市卫生健康局给予警告、罚款六万八千元的行政处罚。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案例来源:平湖卫生监督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