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执法人员发现该铸造公司未及时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复查。而2家承包公司存在未建立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部分岗位未设置通风除尘设施等问题。最终查明2家承包公司尚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存在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情况下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而该铸造公司虽然本单位基本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但也存在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单位的行为,市卫健委对涉案的铸造公司给予了9万元的行政处罚,2家承包公司给予了各7万元的行政处罚,3家公司共计罚款23万元。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案例来源:杭州卫生监督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