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某某不锈钢制品厂未按照规定对存在苯、甲苯、二甲苯、甲缩醛、正丁醇、乙酸丁酯、乙酸乙酯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亦未按照规定组织喷漆岗位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罚款五万元。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案例来源:嘉兴市秀洲区卫生监督所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