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北仑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一家机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一名劳动者在岗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为:噪声职业禁忌,体检医院要求企业立即调离该员工噪声岗位,但企业仍安排该员工仍在噪声岗位作业,执法人员随即向该企业下发了《监督意见书》,要求该企业责令整改,以“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立案调查,区卫生监督所对该企业“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处罚款。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案例来源:北仑卫生监督